释义 |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方法,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予以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方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限定予以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予以护理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本领、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本领、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限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组织。残疾人供养、托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凌虐、抛弃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载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事实上情况予以便利和优惠。残疾人能够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拥有效资料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予以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看和扶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