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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判的罚金怎么交纳
释义
    法院判决书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分为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和强制缴纳。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法院可强制执行。然而,遭遇不可抗力的灾祸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根据案件的处罚不同,罚金缴纳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书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具体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如果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缴纳。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书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判决书罚金是必须缴纳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可由法院强制缴纳。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也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案件的处罚不同,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也各不相同,当事人的罚金缴纳方式可分为一次性缴纳的、分期缴纳、强制缴纳的方式进行办理。如在缴纳期间存在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犯罪人员的罚金。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书罚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有五种情况,包括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减少或免除缴纳。当事人应根据案件处罚的不同选择相应的缴纳方式,并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缴纳。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缴纳困难,可经人民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罚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条 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书,所附文件及相应译文,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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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