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收银员多收了钱可以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超市要求收银员赔偿假币损失是错误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只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并且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超市一次性扣除收银员工资超过20%,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规定。此外,超市要求赔偿不考虑收银员是否存在过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因此,超市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收银员无需赔偿。 法律分析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吗网友咨询: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因验钞机出现故障,而超市在我反映后没有及时处理,甚至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要我继续收取货款。由于当天的顾客实在太多,以至于我虽然一直小心翼翼,但下班后向财务缴款时,仍被告知自己收到8张百元假币。超市随即借口其和我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要我自担全部损失,并表示将在下月发放给我的1300元工资中一次性扣清。虽然我曾一再辩解,可超市就是固执己见。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律师分析: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与之对应,姑且不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有500元,已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本案也不具备: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超市要求收银员赔偿假币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论收银员是否存在过错,超市不应该将责任全盘推给收银员,违反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的赔偿应基于其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因此,超市要求收银员承担全部损失并一次性扣除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收银员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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