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文书送达必须2人以上吗 |
释义 | 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文书送达必须为两人以上,但法院的工作务实中一般是这样操作的。法律文书一般有五种送达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离婚是否必须双方到场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场,在民政局登记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也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但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二、公告送达的条件 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三、法院法律文书送达规定 第一、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或其他相关代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为送达完成的要件。本案中当事人拒绝签字,虽然因此直接送达尚未完成。《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只有本人不在的情况下才能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此可见,在直接送达中,只有受送达人直接签收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签收才能视为送达完成,拍照记录送达过程不是法律规定的送达完成的要件。实际上,拍照、录像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是出现在《民诉法》第八十六条所规定的“留置送达”的情形之下的,而且是在无法邀请有请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或者上述见证人拒绝见证的情况下,在把诉讼文书留置的同时,采用拍照、录像记录整个过程,才能视为送达完成。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 第二、留置送达要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点,且该“住所”不宜作扩大解释。《民诉法》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该规定将留置送达的场所严格限定为“住所”。在相关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新的解释之前,留置送达的地点以住所为限,不宜扩大“住所”的内涵和外延。住所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并不是同等概念,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混同,此外,也不得以所在单位等其他场所或者受送达人实际所在地作为留置送达的地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在公民的非住所地或者法人的非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行留置送达,本身就无法可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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