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穗侍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档羡保证期间,但是行族拍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