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欺诈有哪些行为表现? |
释义 | 保险欺诈在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在实务中大致有以下种类: 1、投保时诈骗。包括有先出险再保险骗赔高额投保骗赔重复投保、一险多赔骗赔隐情投保骗赔无标的空投保骗赔等。 (1)先出险再保险属先险后保倒签保单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该是不确定的、或然性的如果在投保时就已经发生事故或已遭受损失这就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理对保险人极不公平产生这类保险欺诈的动机多是在受损后后悔没有及时投保致使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于是想转嫁给保险人。其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投保日期往前推即倒签单。这种行为常表现为投保人利用特殊关系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内外勾结补办虚假时期的保险合同。二是将出险日期往后推常常表现为鉴定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这种欺诈方法的特点是投保时间与保险公司的报案时间很接近由此提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赔时若发现这种现象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赔款。 (2)高额投保骗赔。投保人并无保费交费能力而强求投保高风险保障受益人为自己这存在严重的道德危险。 (3)隐情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已患有严重疾病或财产保险标的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 (4)无标的空投保欺诈。主要表现为保险标的根本就不存在如:为死人投保我国某地曾有一妇女死亡一年某人谎称是其丈夫为该死人投保人身保险半年后称意外跌死并开具假证明索赔属死人变活人骗赔。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按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累计保险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即使超过对于超过部分不得也不应给予赔偿。然而有的不法分子为了多得保险金往往故意向多个保险人投保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在出险后向多个保险人索赔以期获得多份赔偿。 2、出险报案时欺诈。主要有张冠李戴式骗赔、制造事故、假险骗赔、虚报原因、扩大责任骗赔等。 (1)张冠李戴式骗赔。主要采取移花接木易名顶替方式。沃保网保险专家表示保险标的应该是唯一的、特定的实践中有的欺诈者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常用另一相象物予以顶替如将一投保汽车的车牌摘下挂在未投保的出险汽车上冒名顶替;在医疗保险中有的医院因患者付不起医药费而与患者串通写已保险的他人姓名;在财产保险中甲房屋着火未保险报案时说是已保险的乙房。 (2)制造事故假险骗赔。即人为制造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以此骗赔。造成这一欺骗诈行为的原因很多如为了摆脱企业困境或因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以外原因而减值为了得到补偿而人为制造事故。在人身保险中最典型的就是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谎称意外事故。如果欺诈人未能骗得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欺诈人已骗取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应受到刑事制裁。 (3)虚报原因扩大责任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保险价值只有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的风险种类才是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不同险种的需要保险合同都会规定一定的除外责任。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在事故发生后故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使保险公司误以为发生的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这实际上就将保险除外责任转化为保险责任。 3、索赔时欺诈。主要表现在单证材料的伪造涂改上包括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谎报出险等。 (1)夸大损失低险高赔。出险损失本来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其程度如虚列损失项目夸大损失数额或伪造、涂改原始费用凭证等到方式虚报损失。又如将损失由小改大事故时间由前改后8号肇事10号投保索赔时间改为18号肇事机车本来是开回来的硬开一张拖车施救费发票数千元要求索赔。夸大损失另一种做法是消极地放任事故的发生故意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或补救措施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违反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伪造事故谎报险情。采取证人伪证制造虚假事故现场证明材料将本未有出险事故无中生有谎称发生险情如:明明是将车辆转让却谎称被盗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房产公司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如下: 1、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 2、订立霸王合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3、违规操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4、巧立名目收取各项费用。 5、交费容易退费难。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哪些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3、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 数罪并罚主要有哪些情况 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民事诉讼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是立案登记制满足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民事诉讼欺诈罪的立案标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吴春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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