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二、税收强制执行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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