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依据:《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七条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四)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