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 |
释义 | 1.第一种也是最为直接,最为常见的一种。一般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或者是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无非分两种,第一种是限制财产,例如冻结,没收,罚款等等第二种是对于人身的限制,例如扣押,暂时关押等等。 对于这一种行政处罚是可以进行复议的,因为这种处罚所处罚的对象是非常直接,而且非常关键的,是公民的财产已经人身自由,对于这种对象,如果处罚出现的错误的话,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之下行政机关都会受理这样的复议。 2.第二种情况是对于营业机构等相关人员作出的,通常就是我们经常听到的警告,罚款或者是吊销许可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等。由于这种处罚会严重到影响公民的财产权以及收入来源,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出现了错误问题也是相当严重,所以这也是行政复议的范围之一。 3.另外,对于一些组织或者是单位想要营业或者是从事某种活动的话,都需要相关的许可证,执照,还有其他证件等等,这也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之一,如果发现他们的动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是可以对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进行吊销的,一旦这被吊销了之后,相当于该主体丧失了资格,这种惩罚也是比较严重的。有可能就没有办法进行相关的活动没有了收入来源等等。对于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 一、行政复议概述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 1.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 3.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二、复议机关受理的10类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许可证管理案件; 4、行政确认权案件; 5、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 6、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行政许可案件; 9、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 三、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 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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