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枫桥派出所创建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履职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铁路、交通、民航、森林、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既应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纳入所在地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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