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协议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 |
释义 | 劳务派遣指由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它是一种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一种就业形式。劳务派遣源于美国。成长于欧洲、日本,已有多年历史。美国早在1971年就颁布《人才派遣业法律》。1999年6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率先制定《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使用了“劳务派遣”一词,之后,我国官方文件开始使用“劳务派遣”。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最终使用了“劳务派遣”一词,自此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上确立。 二、劳务派遣的“三性” 本文首部已述及,企业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其他岗位不能使用。原《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中的“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修改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也就是从一般性限制变成了强制性限制。而劳务派遣“三性”便成为该用工方式的最大特性。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此,一般存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岗位,不应理解为临时性岗位。同类岗位如有混岗现象,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存续的时间长度来分类,将时间较短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归为派遣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因此,主营业务岗位,不应理解为辅助性岗位。用工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哪些岗位是主营业务岗位,哪些是辅助业务岗位,但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一般理解为原岗位人员临时脱岗时(如休产假、脱产培训等)的临时补充人员,属于替代性岗位人员。 用工单位的岗位只要符合“三性”中的一个,即可使用派遣工。但“三性”岗位中使用的派遣工总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员工怎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公司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凭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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