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执行通知书是否抄送检察院? |
释义 | 缓刑执行通知书应依法抄送检察院,刑事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到结案时间无明确规定,由具体案情决定。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对特殊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一、缓刑执行通知书是不是抄送检察院 1、缓刑执行通知书应当依法抄送检察院。一般作出判决书的审理法院会把判决书送交同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同级检察院还要送上级检察院一份。有时候公安机关也会要一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移送检察院到结案多久 1、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到结案,时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具体的案情而定。 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执行通知书应当依法抄送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到结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根据案情而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对于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需要延长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负责执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公安机关收到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其有关材料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涉案财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请求书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材料不齐全难以执行的,应当立即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报请公安部要求请求方补充材料;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或者具有应当拒绝协助、合作的情形等不能执行的,应当将请求书和所附材料,连同不能执行的理由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报送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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