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实实体店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2017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说明,“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消费无法直接试穿和亲身感知的情形下购物,才适用该规定,这个规定也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不过,在实体店购物不存在上述情形。实体店购买的东西,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现在还未出台实体店退换规定。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适用哪些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了以下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以外,其他商品都适用: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五)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六)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七)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三、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这类商品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需要在施行后的实际生活案例中进行归纳。 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