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有必须的内容: 1、是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这里还需要把当事人联系方式也写进去; 2、是标的,也就是买卖货物的名称; 3、则是要把货物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予以明确; 4、要有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的信息; 5、要对付款的方式予以明确; 6、应当包含违约责任,也就是一方违约后,比如货物质量问题、没有及时发货、没有及时付款,要承担什么责任进行明确。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