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法院间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可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上级法院可审理下级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转交下级法院审理需请上级法院批准。下级法院可将需上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人民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或异议。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如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来确保案件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具体程序包括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裁定等。管辖权异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结语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质疑的重要环节。它涵盖了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确保案件在适当的法院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核实异议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作出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有助于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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