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卡人银行卡出租活动违法吗? |
释义 | 银行卡出租属于违规行为,持卡人需改正并罚款,而银行违规办理银行卡将受到罚款和行政责任的处罚。虽然持卡人出租银行卡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出租银行卡则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持卡人出租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出租银行卡一般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出租银行卡的,由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五十九条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二、银行违规办理银行卡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银行卡对个人来说也属于很重要的证件,因为银行卡都是用公民的身份证办理的,通过银行卡都能查到持卡人的真实信息,虽然持卡人出租银行卡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出租银行卡的,情节严重的话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结语 银行卡是个人重要的证件,持卡人出租银行卡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出租银行卡的,情节严重的话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应责令持卡人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银行违规办理银行卡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同时,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此,银行卡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对于个人和银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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