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的原产地标记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或者我国商品出口海外须在包装上加印生成国原产地的标志,这一办法可以使货品的来源明确,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一商品的来源。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 (二)名、优、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 (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 (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 (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第七条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进出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无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受保护? 已申请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对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