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妇女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1、通过公务考试,加入国家机关,以公务员身份参与政务工作; 2、依法登记选举权,选举本辖区人民代表; 3、妇女可以管理国家事务的其他途径和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