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改造和坐牢的区别是什么呢 |
释义 | 劳动改造和坐牢的区别如下: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通过对入狱者的强制性劳动,来达到管理人的目的。 坐牢是判决刑罚,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判定罪犯以一定刑罚。1、性质不同: (1)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 (2)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 (1)劳改对象是罪犯; (2)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 (1)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 (2)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收缴和没收的区别是什么呢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收缴和没收的区别,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是什么呢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如下: 1、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的,后者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设立的。 2、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为委托进入诉讼,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后者进入诉讼,是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的。 3、地位不同: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 4、职责不同: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依据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第十一条 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该内容由 张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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