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条例》规定了确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等额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确定的。原来的《条例》过分考虑了“人”的因素,造成了拆迁主体的雷同。由于居民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大量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前就搬进了户籍,增加了被拆迁人的负担,增加了投资成本,增加了旧城改造的难度。新《条例》将补偿安置与户籍分离,弱化人口因素,以房屋价值作为补偿安置标准,既符合法律要求,又便于操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