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不到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的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偿责任。发起人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连带承担补偿责任,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不足的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并需补足差额。此外,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红利和行使表决权,并应获得出资证明书。 法律分析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法律依据: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如果公司债务无法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应予支持。因此,股东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出资不足属于违约行为,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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