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与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串通作假,以虚假的资金或财产出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使用虚假银行进账单、实物投资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手段获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补足差额责任。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额时,应补足差额责任。 法律分析 1、什么是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哪方面?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3、虚假出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真实出资,通过与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串通作假手续,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虚假银行进账单、实物投资手续、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根据《公司法》,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额,应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虚假出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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