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质押不需要登记。 动产质押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押自动产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即可对抗第三人。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