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保险的,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作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若用人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