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探望权怎么申请申请期限 |
释义 | 孩子的探望权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的方式予以申请,包括探望的方式、探望时间、探望次数等。协议不成的,探视权人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民事主体是不直接抚养方,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直接抚养方若有阻拦行为,不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要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可以起诉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拒绝探望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探望孩子,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会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允许当事人定期去探望孩子。 认为当事人的探望行为,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中止当事人的探望权,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当事人的探望权,让当事人定期去探望孩子,对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协助的义务,不得进行阻拦。 二、离婚探视子女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探视子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三、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怎么办 一方不按离婚协议执行探视权,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案例】申请执行人李某,女,33岁,某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男,34岁,某单位职工。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1998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跟随张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离婚后,双方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经多次协商未有结果。李某遂以张某不协助其行使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及由此而带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原告行使探视权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应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李某于每月的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至11时行使对女儿张某的探视权,原告李某可将孩子接走,但要在第二天下午17时前送回,被告张某负协助义务。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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