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捕,逮捕,审判, |
释义 |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捕是采用的强制举措,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捕是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捕是强制举措,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捕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捕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捕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捕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捕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捕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捕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捕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捕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捕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捕。(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捕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捕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捕的期限为15日以下。(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捕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捕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捕权,被司法拘捕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捕:(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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