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垫付通知书开具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保险公司凭交警部门出具的《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划款救治医院帐户。 二、申请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条件 (一)、肇事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 (二)、肇事司机或受害者凭借医院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手续,均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 (三)、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范围内向医院先行垫付。 三、 最高垫付金额为1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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