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证件办理: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同时出具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之一的,可以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试点窗口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省居住证》; (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实际居住在本地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2.证件领取: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不能上缴旧证的,写出书面说明存档)。如申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的,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现场核对证件的机读信息、视读信息和指纹信息,并签字确认。 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户籍地签发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制、发证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注意:各地具体流程有所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