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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一、欺诈都是买卖合同
    欺诈都是买卖合同在线: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的一方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合同一方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副本或复印件,是伪造的证明;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我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及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受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期限、授权范围、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借口产品质量差面拒付货款;产品有质量问题面故意不告知;在发生多交货是不予通知;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就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讼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面蒙受损失。
    二、没有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无权代理是什么?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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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