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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验收要准备什么资料
释义
    工程验收资料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 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4.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5.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
    6. 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 工程概况表
    2. 工程竣工总结
    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
    一、建筑与结构工程;
    二、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
    三、 建筑电气工程文件。
    四、 智能建筑工程文件;
    五、 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六、 电梯工程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一、建筑竣工图;
    二、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图;
    四、 采暖竣工图;
    五、电气竣工图;
    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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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