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和解能中止执行破产程序吗 |
释义 |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1)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2)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申请公司破产需要什么材料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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