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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释义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业务代办人接受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是送达程序的几种方式。
    法律分析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及其法律要求
    离婚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件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当事人送达和公证送达等。其中,邮寄送达是常见方式,需要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并保留邮寄凭证。公告送达适用于对方当事人无法联系或拒绝接收的情况,需经法院批准后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当事人送达是指当事人亲自将文件送达对方,需提供送达证明。公证送达是由公证机关进行的,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离婚诉讼中,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很重要,应遵循法律要求,确保对方能够及时知晓诉讼事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等方式进行。此外,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送达,或者根据法律允许的情况进行邮寄送达。若以上方式均不可行,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在离婚诉讼中,选择适当的送达方式至关重要,确保对方及时了解诉讼事项,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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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9 13: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