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水库报废后,可以进行开发或者修缮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 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7、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它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