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著作权可以出资。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但著作权的出资不像货币出资可以直接体现为出资额,著作权的出资额需要经过评估作价计算,而其评估作价又比实物及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困难得多。 所以,在著作权出资作价的评估中,可能会发生对其价值的“高估”和“低评”两种后果。具体如下: 1、低估著作权的价值,使著作权出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这样就是变相降低了著作权出资的积极性; 2、高估著作权的价值,这样就会造成公司的出资不实,违背公司出资的原则,也会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