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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一样么?
释义
    建筑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时限和法律依据不同。保修期从竣工证书发放日开始,根据工程类型和设备使用年限而定,最短为2年;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至24个月,合同约定。保修期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缺陷责任期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法律分析
    一、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工程师发给工程竣工证书之日算起;
    2、缺陷责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
    二、保修期限不同。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缺陷责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三、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缺陷责遵循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拓展延伸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计算方式有何不同?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计算方式在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来确定的,例如产品交付日或验收合格日。而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则通常是根据实际使用或安装完成的日期来确定的。此外,缺陷责任期往往较长,可能涵盖产品质量或工程施工等方面的问题,而保修期一般较短,主要关注产品的正常运行和功能性能。因此,在计算方式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来确定其起算时间和持续期限。
    结语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缺陷责任期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或验收日起算,通常较长,涵盖产品质量和工程施工等问题。而保修期根据实际使用或安装完成的日期起算,一般较短,关注产品的正常运行和功能性能。因此,在计算方式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确定起算时间和持续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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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