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天津摇号前拥有两辆机动车的,其名下是可以有两辆车的,在实行摇号后,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的可以再次购车。《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