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2、审核,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风险提示: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注册保安服务公司规定基本条件的材料。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