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一)监护人权利规定得不完备; (二)混淆了监护与亲权的界限; (三)监护类型的规定过于简单; (四)没有设置监督监护人的有效约束机制; (五)监护人资格规定不合理; (六)未建立监护人的报告制度和监护人取得报酬的权利制度; (七)监护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 (八)缺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诉讼制度; (九)关于监护的拒绝、辞职或辞退的法定事由、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任监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属于法律空白。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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