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该案系2021年实施长江“十年禁渔”以来,该院审理的危害水生生物资源首例案件。2021年10月30日,王某、谢某商议到椒溪河中电鱼,当晚23时许,两人在椒溪河中电鱼半小时左右,被巡查民警发现,王某被现场抓获,电鱼工具及渔获物(24条野生河鱼)被扣押,谢某逃脱后于次日到案。后经鉴定,二人捕获的渔获物中有11条多鳞白甲鱼(野外种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谢某在禁捕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十一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野外种群),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谢某共同商议并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综合二人的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王某、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当庭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