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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方式有哪些
释义
    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方法有:
    可通过公检法通知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可通过申请来获得法律援助。
    应当法律援助辩护的事项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有哪些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有: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刑事刑事辩护权有哪些
    刑事辩护权包括:
    陈述权。
    诘问权。
    调查证据申请权。
    辩论权。
    选任辩护人权。
    救济权。
    回避申请权。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我国没有单行的调整涉外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立法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则采第三种立法例。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第16条和第17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第20条做了管辖的相关规定,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除根据刑 法、刑事诉讼法外,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包括:1986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这些国际公约及相关条款有:《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3条第2款;《1970年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第7条;《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第7条;《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款、第8条第1款。《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第8条第2款;1981年6月19日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该内容由 王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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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