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二级包括: 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厘米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厘米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厘米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厘米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平方厘米以上。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 5.6.3 轻伤一级 a)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 b)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c)肋骨骨折6处以上。 d)纵隔血肿;纵隔气肿。 e)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 f)食管挫裂伤。 5.6.4 轻伤二级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 b)肋骨骨折2处以上。 c)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 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