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规定 |
释义 |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复议并要求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所不同,包括行政机关本身、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委托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等。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 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申请的个人或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其拥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首先,被申请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被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应并解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有义务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合作。此外,被申请人还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结语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作为被申请人,其应提供证据和材料支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被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辩,回应异议并解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还应积极配合调查和审理工作,提供协助和合作。被申请人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合法。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确保程序的公正有效。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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