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