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有: (1)具体医疗机构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注册资金(资本); (4)服务方式; (5)诊疗科目; (6)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7)服务对象; (8)职工人数; (9)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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