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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情司法鉴定时间和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一、伤情鉴定的时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二、伤情鉴定的机构
    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三、伤情鉴定所需资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
    (一)委托鉴定单位全称;
    (二)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
    (三)委托鉴定机构全称;
    (四)鉴定涉案(事)名称、案件编号和简要情况;
    (五)原鉴定情况;
    (六)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
    (七)具体明确的鉴定要求;
    (八)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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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