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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是超市卖了一个过期食品,价值五元,自己没注意,人家举报了,会受到什么处罚?
释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超标食品、使用过期原料等,处罚更为严厉。同时,对于生产新品种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也会受到处罚。此外,对于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也会受到处罚。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是合理的。
    法律分析
    结论:是合理的。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至少要罚款5万元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结语
    结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具体情形,罚款金额可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吊销许可证。同时,对于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处罚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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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