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要求协商,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协商和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在协商和解中,是否进行协商和解以及按照怎样的条件进行和解,都需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得强迫协商,更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要求对方接受某种和解条件。和解协议达成后,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可以重新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履行。不愿和解或和解协议达成后后悔的,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争议当事人应当具有和解权利。可以协商和解的争议应当是当事人具有和解权利的争议,其涉及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义务。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当事人不得进行和解; 3、协商和解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当事人协商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