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是: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1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1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一、投诉人可以对哪些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1、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的。 2、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投诉人可以向杭州市地方税务部门投诉。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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