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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
释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违法的,单位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一、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1、负拟定加强本区企业规范用工的监管和服务的意见和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
    4、负责对行政处理、处罚案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5、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6、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本区外国人就业监管工作;
    8、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什么是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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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