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视为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下: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的; 6、恶意串通被执行人,捏造债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其他与别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